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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童保险合同

儿童保险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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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童保险合同  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,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、婚嫁资金,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,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,特举办本保险。      第一章 投保条件     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(投保人),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、身体健康的子女(被保险人)向保险公司(保险人)投保儿童保险。但对投保时,身体不健康,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,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。  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,应及时通知保险人,经保险人核准后,方可办理更改手续,否则,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。     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     第二条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,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。  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:   1.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,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(见附表一),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。   2.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,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,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(见附表二),保险责任即告终止。   3.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,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,保险责任即告终止。   4.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,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,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。   5.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,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(见附表三),保险责任即告终止。      第三章 除外责任     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   1.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、欺骗或违约行为。   2.由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。   3.由于被保险人打架、斗殴、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。   4.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。   5.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。   6.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。   7.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。      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     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、十元、十五元、二十元四档,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,按月缴付保险费,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。   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、十元、十五元、二十元者,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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